关于做好2023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研究生科 发布日期:2023-10-26

各位研究生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中山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0号)等有关资助工作制度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减免标准

(一)减免对象

在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及专项计划招收的定向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硕士研究生

(二)减免标准

1.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减免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学费。

2.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学生,优抚家庭子女,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减免学费。

二、减免程序

(一)学生提交材料

请学生于1031日前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https://xgxt.sysu.edu.cn/xfjm/)提交申请。

(二)培养单位初审

研究生科组织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查验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三)学校复核评审

学校复核材料并组织评审,对推荐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名单

三、减免方式

一)因缓交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二)已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已抵扣学费的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已缴纳的学费退回学生银行账户。

四、其他说明

(一)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1. 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2. 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3.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4. 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附件:

1. 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学生用户使用手册

 

 

研究生科

20231026